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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1]93号
【颁布时间】 2011-04-10
【实施时间】 2011-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6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11〕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建立健全全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以及房地产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全市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以及房地产行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的管理;指导全市直管公房和涉外房屋的管理。

  

  (四)承担房地产宏观调控和房地产市场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房地产宏观调控及市场监管政策,负责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拟订全市房产交易、房屋权属管理政策,指导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负责房产中介管理;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工作。

  

  (五)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管理工作。拟订物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指导、监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和物业管理承接验收。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拟订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并监督执行。

  

  (七)负责落实房屋政策及房屋纠纷调解工作;监督指导全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白蚁防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危旧房屋改造计划并指导实施。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负责公务文电、重要会务处理和文稿审核、重要文件起草;负责信息、督查、网站管理及政策调研活动;负责局机关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局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及机要保密、信访、安全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新闻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报备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听证工作;负责法制宣传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及证件管理等工作。

  

  (三)财务审计处

  

  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财务收支预算,编制局机关财务决算报告;负责直属单位内部财务审计、规范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财务预决算的编制收集、审核、汇总上报工作;指导检查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住房保障处(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市住房保障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建立与管理工作;负责本市住房保障家庭的准入、退出管理,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配租、销售、回购及保障资格年审等工作;参与对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家庭的动态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县(市)区住房保障工作;承担市住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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