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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国务院“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县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要求,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省政府将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推进不力的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各级政府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并健全完善目标考核责任制度。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对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指导和协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督促规划建设手续办理和工程建设进度,强化质量管理,牵头考核验收;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积极争取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补助资金支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监督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优惠政策落实;省财政厅负责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筹措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并督促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落实配套资金;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加快项目用地审批;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信贷支持力度。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及时下达中央和地方财政性资金的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并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稽查和监管。 (二)加强工作督导。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目标管理,并细化到每一个项目。省辖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等有关责任部门要从土地供应、前期手续办理、建设资金落实、工程进度等方面制定分阶段目标,细化到月,责任到人,形成流程图表,作为项目推进和督查检查的依据。各省辖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计划、投资、选址等有关情况要上报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分工,分别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确定工作重点,采取定期督查和检查暗访等方式,对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督,及时发现、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对政策不落实、建设进度滞后、租售管理不力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强化管理服务。保障性安居工程要科学选址,与商品住房开发均衡布局,统筹规划建设交通、教育、医疗、通信、商业等公共服务和社区服务设施。要认真执行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强化质量监管,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要健全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准入、配租、退出管理机制,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通过当地主要媒体或采取其他方式,对保障房源、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实行“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房源落实和分配公平、公正。要加强社区管理,健全基层组织,完善基层管理功能,通过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加强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要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等方式,切实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法律监督。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积极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献计献策。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作用,在新闻媒体开辟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题栏目,大力宣传住房保障政策和工作动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地要按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节点,抓好工作落实。实施意见于4月底前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附件:河南省2011年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分配计划(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