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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1]75号
【颁布时间】 2011-04-06
【实施时间】 2011-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6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

[接上页]


  十一、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无需轮候,优先给予分配住房。 

  

  十二、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的标准,在新政策未出台之前,按现行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十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对各评估事项进行科学鉴定,独立、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进行估价并出具评估报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应当将其列入不良信用档案,并暂停其列入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目录,暂停期限为1年:

  

  (一)未依照约定及时出具估价报告的;

  

  (二)估价报告经鉴定存在明显重大技术问题的;

  

  (三)接受评估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继续房屋估价的;

  

  (四)拒不按鉴定意见修改估价报告的;

  

  (五)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应当将其列入不良信用档案,并禁止其列入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目录:

  

  (一)出具虚假估价报告,估价结果严重失实的;

  

  (二)擅自转让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

  

  十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图及相关文书格式范本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制定。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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