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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1]25号
【颁布时间】 2011-04-02
【实施时间】 2011-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6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政办〔2011〕2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河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按照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安排,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基本药物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招标和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通过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第三条  省政府对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负总责。省卫生厅是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搭建省级集中采购平台,确定具备独立法人及采购资格的采购机构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并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程中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是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网上采购系统,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药品采购、配送、结算服务。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采购机构)作为基本药物采购的责任主体,利用采购平台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负责平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采购机构负责定期汇总本省基本药物采购需求,编制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实施基本药物采购,并与药品供应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负责合同执行。采购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向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费用,采购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政府预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协议定期向采购机构提出基本药物用药需求,并按协议约定及时付款。

  

  第四条  采购范围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使用部分)》和《河南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所列药品。

  

  第五条  实施范围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六条  参加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的各方当事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第七条  通过科学限价、合理竞价、公开议价的方式,规范开展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合理有效降低采购价格,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基本药物采购周期暂定为12个月。

  

  第八条  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意见,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和医务工作者在基本药物采购中的积极作用。在采购计划制定、评标、谈判等重要环节,参与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和医务人员代表不少于50%。

  

  第九条  根据临床必需和基层实际,合理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和包装,每种基本药物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并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

  

  第十条  加强基本药物市场价格调查,省卫生厅和发展改革委要全面调查近三年基本药物实际购销价格,包括社会零售药店零售价格以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进货价格。原则上集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全国基本药物基层平均采购价格。

  

  采购机构通过集中采购确定的采购价格(包括配送费用)即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销售价格。

  

  第十一条  区分情况分类采购

  

  对独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采取与生产或批发企业进行单独议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对基层必需但用量小的特殊用药、急救用药,以及临床常用且价格低廉(日平均使用费用3元以下)或者经多次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采取邀请招标或者询价采购的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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