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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县(区)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西部地区及部分重点流域地区县(区)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提高环境执法效能,2011年中央财政拟从中央集中的排污费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环境监察标准化达标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一)近两年中央财政尚未支持过的中西部地区以及珠江流域欠发达地区的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 (二)近两年内增编20%及以上的中西部地区县(区)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 (三)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建设试点:吉林省(松花江流域)、辽宁省(辽河流域)、河南省(淮河流域)、安徽省(巢湖流域)、广东省(邻港澳地区)、湖南省(长江流域)等6个省的省本级和3个地级市的环境监察机构。 二、建设内容、原则和补助比例 建设内容:依据《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环发〔2006〕185号),按照中西部县级二级标准配置基本硬件设备(不含溶解氧仪、烟气污染物快速测定仪、粉尘快速测定仪、固定电话及应急装备)。 建设原则是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 “添平补齐”,使中西部县级环境监察机构基本达标。 中央财政分别按西部地区80%、中部地区60%、东部地区40%的比例给予补助。其他享受优惠政策或比照政策的地区按国家文件规定予以补助。 三、申报材料 以省为单位编制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一)项目申报文件:由省级环保部门报送环境保护部。 (二)项目建设方案及相关附表。建设方案包括建设目标、建设依据、现状分析、建设内容、实施进度和组织保障、投资估算及筹措方案、预期效益分析等内容;附表包括资金申请表(附件二,省级汇总填写)、项目申请明细表(附件三,各项目单位填写)、项目需求汇总表(附件四,省级汇总填写)。附表必须严格按照样表格式统一用excel制表,并提交电子文件u盘。不得擅自增减表格行、列,不得合并单元格。 (三)当地编制主管部门对各项目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批复文件。 四、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环保部门对申报材料要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二)对已建设达标的县(区)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机构及超出支持范围的,不予支持。 (三)将申报材料纸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u盘)于2011年4月25日前邮寄至以下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投资处,邮编100035。 email:touzichu_2004@yahoo.com.cn。 联系人:规划财务司投资处王圻 (010)66556128 环境监察局办公室云立钢 (010)66556476 附件:1.2011年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仪器设备参考价格表 2.2011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资金申请表 3.2011年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申请明细表 4.省2011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设备需求汇总表(略)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一: 2011年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仪器设备参考价格表 单位:万元
附件二: 2011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资金申请表
填表说明:1.单位名称填全称,县级机构要将行政区划所属地级市填写在“地市”栏内; 2.人员编制数以编制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准,人员实有数为在岗人数(不包括退休人员); 3.各单位项目建设内容中执法车辆配备数等于表2中车辆补助合计数,其他仪器设备配备数等于表3中其他设备补助合计数; 4.移动执法终端试点仅限试点地区环境监察机构填报,在“项目建设内容”一栏填报申请金额。 附件三: 2011年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申请明细表 机构名称(盖章): 编制数: 数量单位:台(套) 实有数: 金额单位:万元
填表说明: 1.单位名称填全称,县级机构要将行政区划所属地级市填写“所属地市”栏内; 2.人员编制数以编制批复文件为准,人员实有数为在岗人数(不包括离退休人员); 3.表中所有设备标准数按《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中相应标准计算,所有设备申请数不得超过标准数。 4.移动执法系统设备一栏仅进行试点的省份及试点地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填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