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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合价综[201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4-08
【实施时间】 2011-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7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合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国家统计局合肥调查队关于启动价格上涨与提高特困群体生活补助联动机制的通知


  

  
  

合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国家统计局合肥调查队关于启动价格上涨与提高特困群体生活补助联动机制的通知

  (合价综〔2011〕18号)


  

  各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上涨幅度连续超过3%,其中,元月份cpi同比上涨4.5%,2月份cpi同比上涨6.3%,主要原因是食品类价格上涨过快,对低收入群体影响较大。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的要求,按照《关于建立价格上涨与提高特困群体生活补助联动机制的意见》(合价综[2010]161号)文件要求,启动我市提高特困群体生活补助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合肥市区持有有效期内《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等特困群众。

  二、临时价格补贴标准

  1、元月份补贴标准: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为3-5%(含下限,不含上限,下同)时,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280元/人)的8%,应为22元/人。

  2、2月份补贴标准: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为5-8%(含下限,不含上限,下同)时,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280元/人)的12%,应为34元/人。

  3、3月份补贴标准:预期3月份cpi同比上涨仍超3%,3月1日起,合肥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280元/人调整为320元/人,3月份补贴标准为26元/人。

  三、临时价格补贴实行时间

  从2011年元月份开始,连续补贴三个月,共82元/人(剔除1-2月份已补40元/人外,本次实际补贴为42元/人)。临时价格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以上通知,自2011年元月起实行。

  

  
合肥市物价局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民政局

  

  国家统计局合肥调查队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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