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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为维护国军电信安全,整饬电信纪律,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国军电信保密违规违纪处分,依本办法办理,本办法未规定者,依其他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3 条 本办法适用之对象,为国军机关、学校、部队之军官、士官、士兵、军中文职及聘雇人员。 第 4 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系指违反国军电子通信工具使用保密与管制规定而言。 所称违纪,系指违反国军通信电子现行作业程序而言。 第 5 条 使用有、无线电话 (含交通部自动拨号电话及行动电话) 违规者,依左列各款惩处: 一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单位主官 (管) 予以纠正或警告: (一) 叫接电话,未按规定使用总机代名及电话号码。 (二) 使用电话占线闲谈。 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军官、士官、军中文职或聘雇人员申诫两次,士兵禁闭五天之处分: (一) 以无线电明语通话。但加装保密装备者,不在此限。 (二) 使用有线电话暗语通话。 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军官、士官、军中文职或聘雇人员记过一次,士兵禁闭十天之处分: (一) 使用有线电话以明语交谈机密等级公务。但使用对通电话者,不在此限。 (二) 使用无线电戏笑闲谈。 (三) 电话传真或资讯传输网路,使用军租电路或无线电通信系统,传送密等级之文件或资讯。但加装保密装备者,不在此限。 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军官、士官、军中文职或聘雇人员记过两次,士兵禁闭十五天之处分: (一) 无线电明语交谈密等级公务。但加装保密装备者,不在此限。 (二) 使用无线电密语电话交谈机密等级公务。 (三) 使用有线电话明语交谈极机密等级公务。 (四) 电话传真或资讯传输网路,使用有线电路或无线电通信系统,传送机密等级之文件或资讯。但加装同等级以上保密装备者,不在此限。 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军官、士官、军中文职或聘雇人员记大过一次,士兵管训三十天之处分: (一) 以无线电明语交谈机密等级公务。但加装同等级保密装备者,不在此限。 (二) 使用无线电密语电话交谈极机密等级公务者。 (三) 电话传真或资讯传输网路,使用有线电路或无线电通信系统,传送极机密等级之文件或资讯。但加装同等级保密装备者,不在此限。 讯文未经译密即交付作业人员发送,而违犯前项各款情形之一者,处分交发人。 未经国防部或其授权单位核准,擅自将非制式 (民用) 通信设备携入营区者,军官、士官、军中文职或聘雇人员处记过一次,士兵处禁闭十天之处分。 第 6 条 电信作业人员违纪者,依左列各款惩处: 一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实施再教育。但同一作业人员于一个月违纪达两次以上者,军官、士官、军中文职或聘雇人员申诫一次,士兵禁足两天,如有累犯,加倍处分之: (一) 拍发电码漏点或点划不分。 (二) 错用无线电呼号、频率、日时组、简语、辨证或同一时间使用相同辨证询问两台以上。 (三) 未按规定呼叫、使用地址组、时机辨证或辨证错误。 (四) 过度调谐无线机拍发分隔符号 (BT或TV) 廿秒钟。 (五) 保管密码 (语) 本表不当致有损毁,或已监毁之密码 (语) 本表未按规定呈报者。 (六) 总机作业人员未告知用户长途电话之电路性质 (无线电载波或微波) ,以提示用户注意保密者。 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军官、士官、军中文职或聘雇人员申诫两次,士兵禁闭五天之处分: (一) 未按规定程序插网。 (二) 使用过度发射电力或滥用增益天线。 (三) 电报超过规定组数以上不分段译发。 (四) 长途电话未按规定登记接转致违规泄密无法追查。 (五) 值班人员擅自窃听用户通话内容,或以通话中为由,故意拒绝接转公务电话。 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军官、士官、军中文职或聘雇人员记过一次,士兵禁闭十天之处分: (一) 未经核准擅自脱网。 (二) 明约晤时 (频) 。 (三) 拍发不必要术语、缩字或未按规定使用终结符号。 (四) 使用表 (册) 外 (私订) 呼号。 (五) 密码 (语) 本表暨通信密件,未造册、不亲自办理点交或登记不实者。 (六) 未届启用之密码 (语) 本表、通信密件、通信诸元擅自提前使用。 (七) 作废之通信密件,未按规定限期监毁。 (八) 遗失训练密语、口令信号或其他密等级之通信密件。 (九) 误焚通信作业规定、密本 (语) 、密译法、识别信号,或其他机密等级之通信密件。 (一○) 未按规定实施报量掩蔽作业。 (一一) 未按规定实施监察作业、查纠、或鉴定与检查纪录不实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