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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浙财会[201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4-07
【实施时间】 2011-04-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7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浙财会〔2011〕1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

  

  为做好我省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增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促进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字〔2007〕3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的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网络教育与面授教育双轨并行的形式,会计人员可按照注册地财政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自主选择。

  

  鼓励省级主管部门和大型企业举办本系统、本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

  

  三、继续教育的内容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由省财政厅确定;中级、初级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内容,省财政厅在网络继续教育系统中予以推荐,由各市财政局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

  

  省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举办本系统、本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培训内容,由举办单位确定,连同培训计划一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组织实施,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一般由注册地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省级单位举办的系统继续教育培训,各地财政部门应予认可。

  

  1.高级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组织、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实施,请各市财政局配合做好通知和报名等工作;中、初级会计人员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2.注册在省财政厅或由省财政厅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非注册人员,可参加网络继续教育,也可参加省财政厅认可的培训机构的面授教育或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系统培训。

  

  3.因故未完成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一律通过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补继续教育课时(网址:http//kjzj.zjczt.gov.cn)。

  

  五、培训机构

  

  1.符合《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相关条件的培训机构,应将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由同级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省级培训机构应于2011年5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2.省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举办本系统、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应符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在培训实施前将培训计划报省财政厅备案。

  

  六、继续教育情况的登记

  

  1.参加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人员,完成规定的学时,并通过考核,其继续教育情况将自动登记到浙江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

  

  2.参加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人员,其继续教育情况由培训单位协助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到浙江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

  

  3.符合《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人员,或参加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在职学习当年成绩合格的人员,视同完成当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注册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七、培训时间

  

  201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

  

  八、督促检查

  

  1.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和检查,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相关财政部门应查明原因,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2.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承办机构的管理,检查考核其办学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其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发现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承办资格。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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