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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市场竞争力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 (一)期货公司评价期内日均客户权益总额位于行业前5名、6至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0.75分、0.5分、0.25分。期货公司评价期内持仓成交比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50%的,该指标不予加分; (二)期货公司评价期内期货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60名、61名至排名中位数的,分别加4分、3分、2分、1.5分、1分、0.5分。期货公司评价期内商品期货手续费率或金融期货手续费率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50%的,该指标不予加分; (三)期货公司评价期内成本管理能力位于行业前5名、6至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别加1分、0.8分、0.6分、0.4分、0.2分、0.1分。期货公司评价期内期货业务盈利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的,该指标不予加分; (四)期货公司评价期内净利润位于行业前5名、6至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0.75分、0.5分、0.25分。期货公司评价期内营业部部均手续费收入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的,该指标不予加分; (五)期货公司评价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位于行业前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别加0.5分、0.4分、0.3分、0.2分、0.1分。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与持续合规状况指标得分低于规定分值的,市场竞争力指标不予加分。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 (一)机构客户日均持仓位于行业前5名、6至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0.75分、0.5分、0.25分; (二)机构客户日均权益位于行业前5名、6至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0.75分、0.5分、0.25分; (三)机构客户日均权益增长量位于行业前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别加0.5分、0.4分、0.3分、0.2分、0.1分。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发生以下情形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扣分: (一)风险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标准的,每次扣1分;风险监管指标预警的,每次扣0.5分; (二)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重大预警,经核实为期货公司原因的,每次扣0.5分;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一般预警,经核实为期货公司原因的,每次扣0.25分,最高扣3分; (三)违规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对外担保的,每次扣2分; (四)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开仓交易的,每次扣2分; (五)错单和穿仓损失金额超过当期提取的风险准备金额10%的,扣2分; (六)审计报告及审阅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或审阅意见的,每次扣3分; (七)任用不具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每人次扣0.1分,最高扣2分; (八)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每人次扣2分; (九)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存在3个月以上缺位的,每人次扣2分;独立董事存在3个月以上缺位的,每人次扣1分;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含监事会主席)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存在3个月以上缺位的,每人次扣0.25分; (十)未经许可或报备变更股权的,每次扣10分; (十一)未经许可设立、变更经营场所的,每次扣10分; (十二)未按规定使用分类评价结果的,每次扣1分; (十三)开展期货投资咨询等创新业务不符合有关业务规则的,每次扣0.5分。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扣分: (一)被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监管谈话的,每次扣2分; (二)被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二)至(七)项监管措施的,每次扣3分;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或者罚款的,每次扣3分;被暂停、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每次扣5分;被采取一定期限市场禁入措施的,每次扣8分;被采取永久性市场禁入措施的,每次扣10分; (四)被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监管措施的,每次扣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