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会[20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4-11
【实施时间】 2011-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7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2011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

[接上页]
五、评选方式

  评选工作采取各省级财政部门推荐与财政部集中审核相结合、专家评议与社会公众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专家评议意见的评定权重占70%,社会公众投票的评定权重占30%。

  六、评选程序

  (一)评选推荐候选人。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接到本通知后,向候选人注册地省级财政部门推荐候选人,原则上每个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只能推荐1名。各省级财政部门应采取适当方式,自下而上组织本地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选出本地区的先进会计工作者,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推荐人选。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人数(截至2011年3月31日,下同)超过10000人的,省级财政部门推荐人选最多不超过3人;执业注册会计师人数为5000-10000人的,推荐人选最多不超过2人;执业注册会计师人数低于5000人的,推荐人选最多不超过1人。

  各省级财政部门的推荐对象须经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所属省级以上财政、注册会计师协会等部门签署意见。

  (二)申报候选人材料。各省级财政部门对经审查无异议的候选人,应组织填写《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详见附件2)、整理有关材料,并于规定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将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同时报财政部会计司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1年的评选表彰候选人申报截止日期为7月31日。

  (三)组织评审。收到申报材料后,评选表彰办公室首先按照评选条件,对候选人资格、事迹材料等进行审查、确认;对审查、确认后的候选人,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开展社会公众投票(投票方式为报纸投票);根据公示投票情况及候选人的事迹,由评选表彰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逐一进行评比、打分,评选产生前10名候选人;最后,由评选表彰办公室组织人员对经评选产生的前10名候选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如有异议,按照评审排名顺序追加考察;经考察核实无异议后,报经财政部核准并授予“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

  

  附件2:

  
申报材料编号:

  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

  (2011年)

  


  姓名: 

  

  单位:

  

  

  

  
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公室印制

  二〇一一年四月

  


  

  

  

姓名

 

曾 用 名

 

性别

  

 

 

籍贯

 

出生年月

 

民族

 

职称或执业资格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联系电话

 

 (办)(宅)(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工作单位及职务

 

详细通讯地址及邮编

 

 

 

 

 

 

 

 

 

 

 

 

 

 

 

(盖章)

 

年月日

 

 

 

 

 

 

 

 

 

 

(盖章)

 

  年月日

 

 

 

 

 

 

 

 

 

(盖章)

 

年月日

专家评审委员会初评意见

 

 

 

 

 

 

 

 

 

 

 

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社会公众投票情况

 

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公室评定

审 核 意 见

 

 

 

 

 

 

 

 

 

 

(盖章)

 

 年月日



  (本页由财政部组织填写)

  

  附件3:

  
填写推荐表和报送其他有关材料的说明

  


  一、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是候选人材料的组成部分之一。在填写该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本表,字迹要工整清晰。也可按照该表格式进行打印。

  (二)申报材料编号、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社会公众投票情况及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公室评定意见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二、在报送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的同时,还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候选人事迹简介(1份)。由候选人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签章,字数在500字以内,扼要反映个人情况、突出事迹、获奖情况及积极影响等内容。

  (二)候选人事迹材料(1份)。由候选人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签章,字数在5000字左右,比较全面、完整地反映候选人的主要事迹。

  为便于材料的整理和审核,候选人推荐表、事迹简介、事迹材料一律用word文档编辑,用a4纸打印,并同时上报软盘。

  (三)候选人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所属省级以上财政、注册会计师协会等部门签署的意见(原件)。

  (四)近期两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其中1张粘贴在推荐表上,另1张上报财政部。

  (五)候选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1份);代表最高学历、学位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复印件(1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或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连续5年(或5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证明(1份);事迹材料中涉及到的奖项证书的复印件(1份)。各省级财政部门和候选人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要对候选人的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职称、执业资格)证书、专职执业证明和获奖证明等进行严格审查、核对原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