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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会[2011]6号
【颁布时间】 2011-04-02
【实施时间】 2011-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7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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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预提费用”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预提费用”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的“预提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事业基金”科目。

  

  8.“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转账时,如原账中的“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科目尚未结清,应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明细科目,并将原账中的“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和“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明细科目。“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和“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明细科目待有关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偿还后予以核销。

  

  (三)净资产类。

  

  1.“固定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基金”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有所不同。主要区别是:新制度下的“固定基金”科目的核算范围比原制度规定范围大,包括了固定资产占用、在建工程占用和无形资产占用。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的“固定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明细科目,并分别按照新账中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科目余额,借记新账中的“事业基金”科目,贷记新账中的“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固定基金--无形资产占用”科目。

  

  2.“事业基金”、“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事业基金”、“结余分配”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事业基金”、“结余分配”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的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的相应科目。

  

  3.“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有所不同。主要区别是:新制度下的“专用基金”科目的核算范围与原制度规定范围不同,原制度“专用基金”科目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留本基金等,新制度“专用基金”科目包括医疗风险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对于职工福利基金中含有职工福利费的,应将其余额分析结转入新账中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应将原账中“专用基金--修购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按照地方有关规定需要继续提取或保留住房基金和留本基金的,应将原账中“专用基金--住房基金”、“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其他专用基金”明细科目;按照地方有关规定不再继续提取或保留住房基金和留本基金的,应将原账中“专用基金--住房基金”、“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明细科目。

  

  4.“收支结余”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收支结余”科目,但设置了“本期结余”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的“收支结余”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的“本期结余”科目。

  

  (四)收入支出类。

  

  “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医疗支出”、“药品支出”、“管理费用”、“财政专项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由于原账中以上收入支出科目期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转账处理。自2011年7月1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支出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并按照新制度要求设置新账中的有关限定用途资金备查簿,即将尚未支用的财政补助资金和其他限定用途资金分析登记入“财政基本支出备查簿”、“财政项目支出备查簿”和“其他限定用途资金备查簿”。

  

  三、新旧会计报表衔接

  

  (一)2011年7月1日的期初资产负债表的编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上述规定转账并作调整后的各会计科目2011年7月1日的月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1年7月1日的期初资产负债表。

  

  (二)2011年会计报表的编制。

  

  1. 2011年7-12月会计报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制2011年7-12月的月度资产负债表时,不要求填列“年初余额”栏。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制2011年7-12月的月度、季度收入支出总表、业务收支明细表和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时,应在表中“本月数”栏之前增加“1-6月”栏,该栏数据根据2011年1-6月原账中收支数据按新制度收支分类口径进行调整后的数据填列(不改变原账中收支计量口径)。表中“本月数”栏按新制度规定的填列口径填列7-12月各月份的数据。表中“本年累计数”栏按照表中“1-6月”栏数据加上7-12月按新制度口径计算的数据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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