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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办发[2011]53号
【颁布时间】 2011-04-12
【实施时间】 2011-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7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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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立举报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及时举报并有效制止非法侵占林地、毁坏林木行为的护林员和群众,经查实后,由所在县(区)林业部门给予100-200元/每件次的现金奖励;对工作失职的护林员,经查实后,坚决予以解聘并追究相关责任;对参与开矿非法侵占林地、毁坏林木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监察局严肃查处,并追究工作不力、有案不查、瞒案不报、暗中保护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四)执行征占用林地许可的前置和联合审批制度。经林业部门征占用林地审核批准后,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等部门方可对矿山企业予以审核登记;矿山企业在取得林业用地征占许可证后,公安、电力部门方可予以核发火工材料、供应电力资源。对缺少征占林地许可前置审批环节的企业,坚决不许其开工生产,同时按照“谁审批、谁同意、追究谁”的原则追究责任。

  

  (五)实行征占用林地计划申请制度。具备主体矿山的企业,在每年10月前,按照发展和生产需要,向所在县(区)林业部门提交下一年度需征占用林地的面积、地点等情况,各县(区)林业部门根据申请,对其所需占用林地实地情况进行调查,确实符合征占用条件的,依法办理手续,否则视为未征先占、非法侵占林地,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六)加大宣传力度,震慑犯罪行为。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及工作成果,对其中损失巨大、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和查处阻力大、久拖不决的案件予以曝光,以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有效震慑犯罪行为,教育广大群众。宣传、法制部门要深入基层、深入林区,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切实提高基层党政领导干部、林业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生态意识和法制意识。同时,信访部门要做好专项行动期间的群众来人来访工作,进行耐心细致地政策疏导和法律宣传,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本溪市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本溪市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

  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世伟 市长

  

  副组长:高升平 副市长

  

  成 员:范立新 市政府副秘书长

  

  苏仲毅 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樊丹民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史胜君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林 茂  市林业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毕西安 市信访局局长

  

  孟宪哲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曲再清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 震  市监察局局长

  

  龚振福 市财政局局长

  

  吕彦明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夏广勇 市环保局局长

  

  富晓明 市安监局局长

  

  狄 伟  市工商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林茂(兼),副主任邴忠友(市林业局副局长)、邓伟儒(市林业局副局长)、于兆明(市森林公安局局长),举报电话:3568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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