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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上海市非居住房屋改建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3月28日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上海市非居住房屋改建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2011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公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闲置厂房、仓库等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安全使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厂房、仓库等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安全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公安局负责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治安、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安全使用等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经济信息化、安全生产、环保、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日常监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安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治安、消防隐患的,应当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及时整改。 第五条 (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信息报备) 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应当将临时宿舍的下列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一)房屋产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管理单位的名称、住所; (三)房屋坐落地点; (四)临时宿舍使用总面积。 第六条 (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信息报备) 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应当将临时宿舍的下列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一)施工单位的名称、住所; (二)施工工地地点; (三)临时宿舍使用总面积。 第七条 (临时宿舍的房屋安全要求) 提供使用的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消防设施; (二)保持房屋出入口、通道的畅通; (三)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住宿对象) 施工工地临时宿舍只能用于本工地工作人员住宿。 第九条 (对临时宿舍住宿人员的要求) 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住宿人员应当合理使用临时宿舍;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或者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临时宿舍的住宿人员不得有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一)破坏或擅自改变临时宿舍结构; (二)堵塞、占用消防通道; (三)私拉乱接电线或者超负荷使用电器; (四)将违禁物品、危险物品带入临时宿舍; (五)私自留客住宿;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临时宿舍的责任人) 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负责人和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负责人是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安全使用的责任人。 第十一条 (对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和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的要求) 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和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治安、消防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督促专职管理人员定期对临时宿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 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和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在临时宿舍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员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部门。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范围内空置房屋的管理要求) 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已完成搬迁的空置房屋不得住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