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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安监局
【发文字号】 沪安监管规科[2011]48号
【颁布时间】 2011-03-21
【实施时间】 2011-03-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8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安监局关于推荐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的通知


  

  
  

上海市安监局关于推荐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的通知

  (沪安监管规科〔2011〕48号)


  

  各检测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推进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荐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的通知》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则》(安监总规划〔2011〕21号)要求,请各有关单位推荐2-3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国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候选人,推荐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二)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并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三)至少具有5年以上检测检验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

  

  (四)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掌握相应的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评审方法和技巧;

  

  (五)具有与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独立开展对检测检验机构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七)具有一定的外语能力,能适应对国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

  

  推荐评审专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评审专家登记表(见附表);

  

  (二)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证明;

  

  (三)检测检验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证明;

  

  (四)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推荐意见;

  

  (五)其他相关资料(如:其他部门颁发的评审员证书复印件等)。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评审专家名单,并于4月5日前将推荐材料(一式二份,以及电子版)报送市安全监管局。

  

  附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登记表(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于泓 电话:54667963 地址:上海市卢湾区复兴中路593号民防大厦1906室邮编:200020邮箱:yuhong@shsafet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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