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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黔府办发[2011]34号
【颁布时间】 2011-03-21
【实施时间】 2011-03-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8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火电企业按国家标准存煤考核奖惩机制的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火电企业按国家标准存煤考核奖惩机制的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3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重点煤炭企业、各电力供应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建立火电企业按国家标准存煤考核奖惩机制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建立火电企业按国家标准存煤考核奖惩机制的方案

  


  一、存煤要求

  

  各火电企业要切实加大电煤采购和储备工作力度,必须确保全年达到国家有关火电企业存煤标准。一般情况下,枯水期(每年10月至次年4月)存煤可用天数不少于15日,丰水期(每年5月至9月)存煤可用天数不少于12日。并根据我省电煤生产规律及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和实际,加大正常生产用煤及应急煤储备。

  

  2011年3月21日起必须较3月18日电煤库存有所增长,4月1日起,必须达到上述规定标准。

  

  二、考核和奖惩

  

  1.实行周统计、月考核、年奖励。以每周日存煤天数为考核依据。各火电企业每天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电监办和贵州电网公司据实报告当日进煤量及库存总量;每周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电监办和贵州电网公司确定其上周完成电煤采购和储备任务情况并向发火电企业反馈后,予以公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电监办在火电企业确认的前提下,每月公布各火电企业电煤库存、可用天数、与电煤任务要求的差别情况等,并进行考核。年终对完成电煤任务好的火电企业进行奖励。

  

  2.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电监办根据电网运行需要等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对火电企业电煤库存进行实地核查。对弄虚作假者,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批评、责令整改等,情节特别严重的,向其上级集团公司提出干部任免建议。

  

  3.每周电煤采购和储备任务完成情况公布后,由省电监办对未完成任务的火电企业及其上级集团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书;连续两周未完成任务的火电企业,开展电力监管约谈,并通报其上级集团公司。

  

  4.每月电煤采购和储备任务完成情况公布后,对完成任务好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电监办予以表扬,年终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因火电企业自身原因达不到存煤标准的,按每少于可用天数1天处罚100万元,其中罚款总金额的3%,由被处罚火电企业领导班子承担。处罚资金用于年终奖励。

  

  5.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设立专门电煤奖惩账户,对受到处罚的火电企业责成贵州电网公司从支付给发电企业的费用中扣减,进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设立的电煤奖惩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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