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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九条 省质监局负责监督电煤采制化,对电煤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省能源局负责监督加快煤矿建设进度,加快煤矿联合试运转及煤炭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并组织协调全省煤炭生产与供应。 第二十一条 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负责加快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的验收工作,对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要加快审查和颁证速度。继续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电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与《建立产煤市(州、地)、县(市、区)电煤供应与电力消费协调挂钩机制的方案》和《建立火电企业按国家标准保证存煤的考核奖惩机制的方案》配合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不断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