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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黔府办发[2011]33号
【颁布时间】 2011-03-21
【实施时间】 2011-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8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电煤供应企业与电力供应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保互促共同发展机制的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九条  省质监局负责监督电煤采制化,对电煤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省能源局负责监督加快煤矿建设进度,加快煤矿联合试运转及煤炭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并组织协调全省煤炭生产与供应。

  

  第二十一条  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负责加快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的验收工作,对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要加快审查和颁证速度。继续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电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与《建立产煤市(州、地)、县(市、区)电煤供应与电力消费协调挂钩机制的方案》和《建立火电企业按国家标准保证存煤的考核奖惩机制的方案》配合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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