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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产煤市(州、地)、县(市、区)电煤供应与电力消费协调挂钩机制的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建立产煤市(州、地)、县(市、区)电煤供应与电力消费协调挂钩机制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建立产煤市(州、地)、县(市、区) 电煤供应与电力消费协调挂钩机制的方案 为促进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建立长效合作伙伴关系,实现煤电基础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保证工业强省战略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基本概念 第一条 煤电挂钩是指产煤市(州、地)、县(市、区)的用电计划与电煤任务完成情况挂钩。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保互促、共同发展。 第三条 保稳定、保民生、保重要用户。 第四条 奖励与处罚并重。 第三章 主要内容 第五条 以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各市(州、地)电煤年度供应计划作为挂钩依据(2011年6月30日前按3月18日省政府煤电运行紧急会议明确的电煤供应计划挂钩)。 第六条 电煤供应不足将形成发供电缺口,相应调减供电计划。 第七条 全网日供电缺口=(考核期日电煤供应计划量-考核期日实际电煤供应量)/近年全省平均单位发电煤耗。近年全省平均单位发电煤耗按照5.35吨/万千瓦时取值。 第八条 根据本地电煤计划完成率、本供电区域供电量占全省比重,制订下一考核期供电量计划。下一考核期本供电区域日供电计划=日计划供电量-全网日供电缺口(1-本地电煤完成率)×本供电区域供电量占全省比重 第九条 煤电挂钩后存在的电量缺口,在全省分摊。 第十条 完成电煤计划的市(州、地)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保障用电。 第十一条 煤电挂钩有序用电计划由省三电办定期下达,授权贵州电网公司执行,各地区有序用电计划按照“今超明还、欠用不补”原则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方案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方案从2011年4月1日起试行,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不断完善。 附件:1.2011年省内电煤供应计划表 2.2011年3-6月各市(州、地)电煤供应计划 3.2011年各地方用电量分月计划(略) 附件:1.2011年省内电煤供应计划表
2.2011年3-6月各市(州、地)电煤供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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