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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三)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在审核时,对“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按照《目录》列明的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和技术参数确定;未列明商品编码的,按商品名称和商品功能核定;成套设备分散报关的,核定申报产品是否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对“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进口的设备和零部件,应核对申请贴息的产品是否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所附的进口设备清单,且是否属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认定免税进口的产品;因关税为零等而无法获得免税证明的,核实产品是否不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对“资源性产品、原材料”按照海关税则号进行核定,有含量要求的,按含量审核。 五、其他事项 (一)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设定单户企业的贴息最高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超过部分不予贴息。 (二)《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09版)》正在调整之中,如4月30日前公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版)》,一律按新版《目录》进行申报。 (三)为落实中央关于支持新疆跨越式发展的要求,将加大对新疆进口贴息的支持力度,具体通知另行下发。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对于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商务部。 财政部 商务部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