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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查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其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并提供方便。 第五十四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机动车号牌; (二)违反规定当场收缴罚款,依法当场收缴罚款但不开具罚款收据、不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 (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五)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 (六)故意刁难违法行为人; (七)因自身的过错与违法行为人或者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 (八)从事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十元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醉酒驾驶或者驾驭的; (三)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行驶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的; (四)进入高速公路的; (五)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的; (六)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七)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八)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或者未携带行驶证的; (九)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 第五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行经铁路道口或者渡口,未按照规定通行的; (二)未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三)未按照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四)在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 (五)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六)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七)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驶,未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八)违反警告标志、标线指示的。 第五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一)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或者让行规定的; (二)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三)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未按照指定的道口、时间通过的; (四)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未低速行驶、避让行人的; (五)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六)违反规定会车或者倒车的; (七)违反路口通行规定的; (八)违反牵引故障机动车规定的; (九)使用手持电话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十)未按照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或者放大牌号的; (十一)从匝道驶入或者驶离高速公路未按照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十二)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妨碍正常行驶车辆的; (十三)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 第五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 (一)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 (二)在划设专用车道的道路上,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三)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五)运载影响交通安全的超限不可解体物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六)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七)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八)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九)未避让持盲杖的盲人的; (十)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