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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201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3-21
【实施时间】 2011-03-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8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措施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措施的通知

  (郑政〔201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郑州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措施

  


  郑办文〔2010〕45号文件自发布实施以来,各相关单位积极贯彻,认真执行,已初步形成了整治违法建设的高压态势,违法建设行为得到了较为有效的遏制,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执法工作的时效。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理顺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现将有关情况予以明确。

  一、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流程

  (一)规划执法部门对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案件要于核查当日组织立案;对执法巡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要及时立案,并指定承办责任人员。

  (二)在核查或者巡查过程中,对在建违法建设,要及时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三)对发现违法建设的查处情况,规划执法部门要以日报、周报的形式上报市委、市政府督察室和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对已立案的违法建设案件,规划执法部门要在7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

  (五)对无法认定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利用公共媒体或者违法建设现场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5日,公告后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依法按无主房处理。

  (六)市规划执法部门发现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设应及时通报市城市区规划执法部门,并监督其依法查处到位;市城市区规划执法部门对发现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设应及时通报市规划执法部门,开发区规划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所有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各规划执法部门对超容积率案件同时呈报市监察部门,其他严重违法的重大案件报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在调查取证期间,对拒不停止施工的,市规划执法部门申请市政府对施工项目停水、停电,或者由市政府责成市规划执法部门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机具,或者对继续施工部分予以强制拆除。各城市区(开发区)规划执法部门申请区政府(管委会)对施工项目停水、停电,或者由区政府(管委会)责成区规划执法部门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机具,或者对继续施工部分予以强制拆除。

  (八)调查终结后,组织集中研究,确定处罚措施。处罚措施确定后,应当在5日内填制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的,应依法制作《陈述申辩笔录》或者留取被处罚人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并对被处罚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被处罚人提交书面听证申请且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填制《听证通知书》,在15日内组织听证会。根据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会情况及时填制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应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3日届满后填制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对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签收法律文书,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可采取留置送达或者利用公共媒体及违法建设现场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十)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履行完处罚决定后,案件完结。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罚款处罚决定的,自罚款处罚决定书送达后3个月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拆除处罚决定的,市规划执法部门及时告知市公安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强制拆除;市城市区(开发区)规划执法部门报请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强制拆除。在组织强制拆除前,要向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下达《违法建设拆除告知书》和《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

  (十一)对强制拆除受阻的案件,市规划执法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呈报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综合执法;市城市区(开发区)规划执法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呈报区政府(管委会),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综合执法,对违法建设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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