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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
【颁布时间】 2011-04-01
【实施时间】 2011-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8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35号)


  

  《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11年3月31日省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姜大明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及时查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法违纪行为,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实施,维护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和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违反新农合制度规定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  新农合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正、公平、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对新农合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新农合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农合管理和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障新农合工作规范开展。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新农合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投诉、检举、控告的权利。

  

  收到投诉、检举、控告的部门、机构,属于本部门、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于60日内告知投诉、检举、控告人;不属于本部门、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移交相关部门、机构,并告知投诉、检举、控告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参加新农合的;

  

  (二)拒绝符合条件的农民参加新农合的;

  

  (三)违反规定变更新农合补偿比例的;

  

  (四)未按照规定拨付新农合补助资金,影响新农合工作正常运行的;

  

  (五)编造、虚报、瞒报新农合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的;

  

  (六)截留、挪用新农合基金的;

  

  (七)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其他违反新农合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新农合管理和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予以追回:

  

  (一)违反规定程序办理报销或者拨付资金的;

  

  (二)拖延发放或者扣留参合农民新农合证件的;

  

  (三)违反规定扩大或者缩小补偿范围的;

  

  (四)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补偿比例的;

  

  (五)未按照规定时限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补偿费用的;

  

  (六)未按照规定时限报销参合农民医疗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管、审核职责,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

  

  (八)编造、虚报、瞒报新农合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的;

  

  (九)出具虚假证明的;

  

  (十)挪用、骗取或者指使、授意、串通他人挪用、骗取新农合基金的;

  

  (十一)违反规定造成参合农民档案信息错误,影响参合农民报销的;

  

  (十二)其他违反新农合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未核实参合农民身份,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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