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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2011]86号
【颁布时间】 2011-04-18
【实施时间】 2011-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8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药品价格专家论证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药品价格专家论证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价〔2011〕86号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规范药品定价专家论证行为,提高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依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原国家计委 《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药品价格专家论证的管理办法(试行)》,经省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药品价格专家论证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定价专家论证行为,提高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依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原国家计委 《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依法应当由政府制定、调整(以下统称为“制定”)价格的药品,省物价局在制定价格的过程中组织专家对定价方案合理性、经济性等进行论证(包括药品差别定价论证和一般定价论证),应当遵守本办法。运用药品差比价规则进行定价的,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差别定价论证,是指在按照我省药品差别定价管理有关规定制定价格的过程中,对药品差别定价资格条件和价格水平组织的专家论证。

  本办法所称一般定价论证,是指对非实行差别定价管理的药品,在制定价格过程中对价格水平组织的专家论证。

  第三条  药品定价专家论证采取论证会的形式。

  论证会由省物价局组织。参加论证会的成员为省物价局按照规定程序抽选的专家,论证药品差别定价资格条件时应当通知申报企业代表参加。

  论证会采取全程封闭的方式进行,必要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纪检监察人员现场监督。

  第四条  参加论证会的专家由省物价局在论证会召开前半个工作日从省医药价格评审专家库中通过计算机随机抽选,根据论证的药品特点及品种数量等情况确定专家分组数量,每组抽选的专家人数为5-11人的奇数。专家组组长在被抽选的专家中产生,由省物价局提名、并经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表决通过。

  驻省物价局纪检监察机构指派人员对专家人选抽选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条  参加论证会专家的学科专业包括与申报药品相关的临床医学以及药学、经济学、管理学等领域。

  省物价局在论证会召开当日将企业申报的文件资料(或电子版)送达参加会议的专家。

  第六条  药品差别定价论证时首先对药品资格条件进行论证,论证结果经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集体审议确定并向社会公示后,再组织不同专家进行价格水平论证。

  论证差别定价资格条件时,省物价局在论证会召开前2个工作日通知申报企业派代表出席论证会。企业应派出不超过3位代表出席,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并在会前1个工作日将代表的姓名及联系电话报省物价局。

  第七条  论证会基本程序包括:

  (一)主持人介绍会议安排,宣布会议纪律;

  (二)工作人员向专家介绍论证相关工作情况;

  (三)专家论证;

  (四)专家提出意见。

  对药品差别定价资格条件进行论证时,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增加专家质询程序。评审专家向申报企业代表质询申请差别定价药品的资格条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有关反映质量体系和药品特性的材料是否具有说服力,提出的差别定价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及其他需要质询和评审的内容。

  第八条  论证药品差别定价资格条件时,省物价局工作人员应向参会专家解析差别定价资格条件的具体内涵、审定原则,介绍前期工作情况;企业代表介绍药品情况和申请差别定价理由;

  论证药品价格水平时,省物价局工作人员应向专家介绍价格制定的依据和定价原则等。

  第九条  差别定价论证中,由省物价局先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预审,再由专家进行论证。其中对资格条件论证重点为申请药品是否符合规定条件;价格水平方面论证的重点为企业提交的药品生产技术和工艺是否具有创新性、必要性和经济性,以及价格制定或调整的理由依据是否合理充分等,并依据药品的综合评价、质量体系、药品特点、疗程费用、价格情况方面的具体指标进行量化评分,按分数所在区间在规定的加价幅度内提出建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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