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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2011]75号
【颁布时间】 2011-04-12
【实施时间】 2011-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8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平价商店用电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平价商店用电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粤价〔2011〕75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

  为贯彻落实《关于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粤价〔2011〕39号)有关对平价商店用电、用水实行与非普工业用电、居民用水同价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纯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的平价商店,其用电价格统一执行所在价区对应电压等级的非普工业电价标准(深圳市执行普通工业电价标准,下同),不执行峰谷电价;其用水价格执行居民用水分类价格,并应单独装表计量。

  二、其他平价商店的用电、用水价格,无法单独装表计量的,以平价农副产品经营面积占该经营企业全部营业面积(含仓储面积,下同)的比例作为分摊农副产品经营区用电量、用水量的系数,并根据企业用电、用水总量,分别推算平价农副产品经营区的用电、用水量。该部分用电量、用水量分别执行所在价区对应电压等级的非普工业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电价)和居民用水分类价格。其他用电量、用水量仍执行该企业原有电价、水价。

  三、上述第二点规定的平价商店的平价农副产品经营面积占该经营企业全部营业面积的比例,由审核、认定其平价商店资质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下同)确定。其中,执行非普工业电价的平价商店名单及其相应的平价农副产品经营面积占该经营企业全部营业面积的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汇总后报我局,我局将统一公布。如经营规模发生变化需调整时,经营企业或供电部门、自来水企业可提出申请,由审核、认定其平价商店资质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重新进行审核,其中,涉及用电价格的按前述规定报我局。

  四、平价商店的名单以及推算平价农副产品经营区相应用电、用水量的营业面积比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当地供电企业和自来水企业。如平价商店资质或推算平价农副产品经营区相应用电、用水量的营业面积比例发生变化时,也应及时通知供电企业和自来水企业。

  五、本通知所称平价商店,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认定的平价商店;所称平价农副产品,应当符合《广东省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六、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抄见电量、抄见水量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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