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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财政委,省直、中央驻穗单位: 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综合年审制度的规定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39号)要求,现就201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间 201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定于2011年4月至6月进行,4月20日前为收费单位自审时间,4月21日至6月底为会审、反馈意见和年审总结时间。 二、年审内容 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39号)、《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粤价〔2010〕42号)的要求,于5月30日前完成收费情况分析报告,并按时上报收费情况年度统计数据。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物价、财政、审计部门及有关收费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201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任务圆满完成。 (二)年审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年审工作结束后,将通报年审和收费统计考核结果。 (三)请省直、中央驻穗收费单位在规定的自审时间内,按本文附表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填报。报表一式四份,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加具意见并盖章后,于4月30日前报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办公室。 附件:1.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汇总表(略) 2.收费许可证管理情况汇总表(略) 3. 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一览表(略) 4.取消(停止)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统计表(略) 5.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填写说明 附件5: 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填写说明 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共 4张表格:《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汇总表》(表一)、《收费许可证管理情况汇总表》(表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一览表》(表三)和《取消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统计表》(表四)。具体填写方法如下: 一、表一填写说明 “收费部门”指实施收费的业务主管部门。 “收费项目”均指一级收费项目。 “行政性收费”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中项中标收费”指中央审批项目、中央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项省标收费”指中央审批项目、省(区、市)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省项省标收费”指省(区、市)审批项目、省(区、市)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按管理权限划分的“其他收费”,指省(区、市)审批项目、省(区、市)委托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管理类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行使国家管理职能时,向被管理对象收取的费用。其中“证照类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社会、经济、技术、资源管理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省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制发各种证件、牌照、簿卡而收取的工本费。 “资源补偿类收费”指开采、利用自然和社会公共资源,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的费用。 “鉴定类收费”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检验、检测、鉴定、检定、认证、检疫等活动而收取的费用。 “考试类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文件规定组织的考试,或实施经人事部批准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职业资格考试而收取的费用。 “培训类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强制性培训活动而收取的费用。 “其他类收费”指上述五类收费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表二填写说明 表二由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收费许可证核发和年审情况汇总填写。其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