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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学术交流:针对调解仲裁领域内的新情况、新问题,设定重点课题,组织调解员、仲裁员进行探讨、论证、研究,交流知识、经验和成果,分析讨论解决问题的办法。 5、庭审观摩:在各级仲裁办案机构之间分层次、多形式组织对庭审活动的观摩。 6、参观考察:组织办事机构内部、办事机构之间调解员、仲裁员交流,传授好的工作方法和先进的工作理念,外出考察学习,取长补短。 五、培训安排 调解员、仲裁员培训以课时为单位计算,每一培训日按8个课时计算;半日按4个课时计算。 1、仲裁员培训安排 仲裁员培训以各市(地)、县(区)、系统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及仲裁员自学为主,以省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组织为辅助。 专职仲裁员每年培训不少于100个课时。专职仲裁员每年完成自学不少于30课时;各市(地)、县(区)、系统调解仲裁行政管理机构每年组织本地区、本系统专职仲裁员培训不少于40个课时;省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全省专职仲裁员培训不少于20个课时。 兼职仲裁员每年培训不少于60个课时。兼职仲裁员每年自学不少于20个课时。各市(地)、县(区)、系统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每年组织本地区、本系统兼职仲裁员培训不少于20个课时,省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全省兼职仲裁员培训不少于10个课时。 2、调解员培训安排 调解员培训可选取较为灵活方便的形式,主要以基层调解组织自行培训,省、市(地)、县(区)、系统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送教下基层及调解员自学为主,以省、市(地)、县(区)、系统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培训为辅助。 调解员每年培训不少于30个课时。调解员每年自学不应少于10课时。各基层调解组织每年组织调解员培训不应少于20课时。 六、培训制度 1、聘前培训制度。参加聘前培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取得仲裁员资格的必要环节,未按规定参加聘前培训的人员不得取得仲裁员职业资格。担任地(市)、县(区)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参加省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仲裁员聘前培训。担任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和副省级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的聘前培训。 2、年度审验制度。年度审验是对调解员、仲裁员资格按年度进行审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对各级调解员、仲裁员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措施。我省在对调解员、仲裁员资格进行年度审验时,要以调解员、仲裁员完成的年度培训量为主要考核依据。调解员、仲裁员一年未完成最低培训量的,当年不予资格审验;连续两年未完成最低培训量的,除具有正当理由外,取消其调解员、仲裁员资格。 3、培训备案制度。培训备案是对各地区、系统调解仲裁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的一项监管制度,主要包括训前备案和训后备案两项制度。训前备案:各单位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本系统调解员、仲裁员年度培训实施方案,并上报省厅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未按要求完成上报备案工作的地区或系统,视为其无培训方案,对其所辖调解员、仲裁员不予资格年检。训后备案:培训活动结束后,及时将培训情况上报省厅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参培人员、培训内容、培训形式、授课教师、培训效果、反馈情况等。未按要求完成培训情况上报备案工作的地区或系统,视为其未进行该次培训。 4、培训考评制度。各级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要明确培训要求,强化培训纪律,保证本地区、本系统调解员、仲裁员培训无漏培现象,杜绝中途逃课等违反培训纪律情形出现,确保培训有序进行。建立考试机制,明确培训评价标准。对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考试或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人员各地区、系统可在资格年检时对其不予申报。 5、动态管理制度。各级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本地区、本系统调解员、仲裁员管理台账及培训档案。重视培训过程资料的积累。包括:文件、制度、计划、总结、培训教材、培训活动情况记载、考勤登记、考核材料等。上述资料将作为该项工作年度目标考核的主要依据。 6、责任追究制度。各市(地)、县(区)、系统要高度重视调解员、仲裁员培训工作,把这项工作纳入年度整体工作计划。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分管领导负责调解员、仲裁员培训工作,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指导。严把培训质量关,如出现不认真、走过场等情况,致使调解员、仲裁员在办案过程中出现过失的,省厅要进行责任追究。 七、其他事项 省厅调解仲裁管理处作为省级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的培训及管理工作。全省各级调解员、仲裁员资格确认及资格年度审验工作由省厅调解仲裁管理处统一组织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