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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1]38号
【颁布时间】 2011-04-07
【实施时间】 2011-04-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9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十一)严格查处商品住房建设销售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不同步建设保障性住房、无故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及时向国土资源、物价、金融等主管部门通报违法、违规企业名单。物价部门要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参与土地竞买。金融主管部门要责成商业银行暂停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或贷款展期。

  五、建立完善住房信息系统和房价监测机制

  (十二)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税务、金融等部门,加快建设数据集中、信息完整、查询方便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执行住房限购、差别化信贷、税收调控政策提供技术支撑平台。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行署)要相应建立当地统一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并纳入自治区的住房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十三)进一步完善房价监测机制。参照国家对重点城市房价的统计和监测办法,逐步建立我区重点城市的房价统计监测机制,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运行的监测、预警,并提出调控对策措施建议。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实施。

  六、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责任

  (十四)明确责任。各级政府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直接责任主体。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向社会公布,并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各地要将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综合考核范围。

  (十五)完善工作机制。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实行地、州、市、县(市、区)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组织做好本地的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住房城乡建设、房产、规划、国土资源、税务、金融、物价等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落实好各项调控任务。

  (十六)落实约谈制度。自治区将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行署)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未能实现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未按规定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以及对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到期未落实的,约谈相关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行署)主要负责人,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具体约谈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规定制定实施。

  (十七)实施行政问责。除上述约谈规定外,对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力、未能如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行署)相关责任人,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行政问责制度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具体问责办法由自治区监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

  七、营造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

  (十八)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深入解读各项政策措施,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十九)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发布市场信息,增加透明度,引导居民根据自身居住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理性消费,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合理定价、依法销售,为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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