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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可获得管理中心提供的各类有关最新的信息资料; (三)受邀参与管理中心组织的培训和咨询等活动;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教研、培训和咨询等活动的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四条 专家应承担的义务 (一)认真履行《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专家管理暂行办法》,遵守职业道德及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 (二)积极、认真、按时完成管理中心交办的各类培训和咨询等工作; (三)参加管理中心组织的相关培训及考核;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专家库实行“统一条件、集中管理、分类使用”的管理办法。 资深专家负责开展教研活动,研究培训和咨询等工作的有关内容及问题;一般专家具体负责实施培训及咨询等工作。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建立专家考评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对考评优秀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不良记录、解除专家聘用等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二)以管理中心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政府形象活动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专家自荐表;(略) 2.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专家推荐表;(略) 3.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专家登记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