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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11]33号
【颁布时间】 2011-04-06
【实施时间】 2011-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9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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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加强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管理

  

  继续实行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凭证制度。针对全省公路建设情况和森林资源保护现状,合理调整全省木材检查站的布局。各地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状况和木材供给能力,制定木材经营加工规划,合理确定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布局、数量和规模。天保工程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建立和审批仍按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提高林地保护和森林资源管理水平

  

  要根据《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科学编制省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扎实做好森林资源调查工作,确保林地落界成图,实现林地档案年度更新和动态管理。要加强森林资源调查监测行业资质和从业资格管理,建立健全监测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制度、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评估师制度。全面提升森林资源监测的科技含量和服务能力,加强对森林生态状况的监测和评价。严格依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查各类建设项目,规范和完善占用、征收林地程序和补偿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国有林地和集体林地,不得擅自变更林地的用途和经营范围。各地要建立林地收回制度,对于多征少用、征而不用的林地限期收回。

  

  六、构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良好环境

  

  各地要推行林业政务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的检查和监督。切实加强林业行政执法,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确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要加强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林政稽查队等基层林业执法队伍建设。要完善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通报制度。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所辖县市区森林采伐限额和凭证采伐、运输、经营、加工等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主管部门将组织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湖北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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