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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可取消其平价商店资质,不予适用相关优惠政策: 1.未按《关于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 2.考核不合格,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3.伪造或者篡改批准文件、申报材料,恶意骗取补贴资金或其他政策优惠的; 4.补贴资金挪作他用的; 5.农副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质量安全规定,造成较大或恶劣影响的; 6.违反相关规定,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属实,造成较大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乙方不按照甲方批准用途使用补贴资金的,按照《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附则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明确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地 址: 联系电话:邮 编: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地 址: 联系电话:邮 编: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