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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2011]67号
【颁布时间】 2011-04-06
【实施时间】 2011-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9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接上页]
(二)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可取消其平价商店资质,不予适用相关优惠政策:

  1.未按《关于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

  2.考核不合格,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3.伪造或者篡改批准文件、申报材料,恶意骗取补贴资金或其他政策优惠的;

  4.补贴资金挪作他用的;

  5.农副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质量安全规定,造成较大或恶劣影响的;

  6.违反相关规定,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属实,造成较大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乙方不按照甲方批准用途使用补贴资金的,按照《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附则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明确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地 址:

  

  联系电话:邮 编: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地 址:

  

  联系电话:邮 编: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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