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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推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委第115次常委会和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关于推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大力发展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一步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提升产业的总体竞争力和影响力,实现跨越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章 财税政策 第一条 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第二条 新创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保税政策。 第三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比照国发〔2000〕18号文件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四条 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第五条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 第六条 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因集中采购产生短期内难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采取专项措施予以妥善解决。 第九条 加大财政资金对产业发展的扶持,扶持资金在现有苏州市加快建设信息化专项资金中整合使用,单设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共同管理。 第二章 投融资政策 第十条 健全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推动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利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质押贷款。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补助资金的作用,积极为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服务。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融资担保力度。对依法设立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其当年对我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贷款担保发生额的1%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通过现有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资金和政策渠道,引导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中小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创业。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上市融资,对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给予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科技部门、金融机构在其业务范围内,对符合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范围、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第三章 创业创新政策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积极研发新产品,对新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积极开展“苏州市优秀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评选,对获得“苏州市优秀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并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对获得“江苏省优秀软件产品奖”(金慧奖)称号的企业,另行奖励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