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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2011年1月14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鞍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暂行条例的决定》,已于2011年3月30日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鞍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暂行条例》的决定 (2011年1月14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废止《鞍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暂行条例》(1991年2月25日鞍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1年5月25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1991年6月20日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