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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1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3-30
【实施时间】 2011-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9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4.消费者索取销售凭证时,应依法提供销售凭证;建立追溯系统的,应按照规定提供可追溯的销售凭证,并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检查。

  

  5.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消费者提供便民服务。

  

  6.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严禁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短斤缺两等违法行为。

  

  7.未经菜市场管理者同意,不得转租摊位。

  

  第七条  鼓励规模化、专业化的市场管理服务机构对各类标准化菜市场进行集约化管理,进一步提升标准化菜市场整体管理水平。

  

  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八条  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列入对各级政府的年度考核范畴。

  

  各区(县)政府对在规划、建设和管理标准化菜市场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定期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本办法中有关规定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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