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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消费者索取销售凭证时,应依法提供销售凭证;建立追溯系统的,应按照规定提供可追溯的销售凭证,并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检查。 5.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消费者提供便民服务。 6.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严禁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短斤缺两等违法行为。 7.未经菜市场管理者同意,不得转租摊位。 第七条 鼓励规模化、专业化的市场管理服务机构对各类标准化菜市场进行集约化管理,进一步提升标准化菜市场整体管理水平。 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八条 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列入对各级政府的年度考核范畴。 各区(县)政府对在规划、建设和管理标准化菜市场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定期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本办法中有关规定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