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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91号
【颁布时间】 2011-04-12
【实施时间】 2011-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0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八、明确农转城人员入伍学历及入伍后家庭享受优待金标准

  

  农转城人员自转户之日起3年内入伍的,其学历仍执行农村应征青年标准(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3年后按城镇应征青年标准(具有高中、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执行。农转城人员应征入伍后,服义务兵役期间,其家庭优待金仍按现行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计发。

  

  九、继续执行转户居民购房契税减免政策

  

  农村居民自转户之日起3年内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商品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免征契税。

  

  十、落实转户居民基层民主选举权利

  

  及时将转户居民划归临近社区或成立新社区管理,依法保障转户居民参加民主选举的权利。具体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转户居民原居住的村整体改为社区的,凡农村集体经济改制未完成的,选举时应适用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转户居民依法参加选举。

  

  (二)对划归其他临近社区管理的转户居民,参加该社区居委会选举。

  

  (三)对原居住的村未撤销,仍在原村居住、工作并履行村民义务的转户居民,经本人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参加该村村委会选举。

  

  (四)对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转户居民,如属于城市拆迁暂住户的,一般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参加民主选举;如在城镇自有房屋居住的,参加居住地社区居委会选举;如在社区租赁房屋居住1年以上,经本人书面申请或当地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推荐,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参加居住地社区居委会选举。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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