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赣发改外资字[2011]695号
【颁布时间】 2011-04-12
【实施时间】 2011-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0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格特拉克(江西)传动系统有限公司年产55万台双离合器自动变速器项目核准的批复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格特拉克(江西)传动系统有限公司年产55万台双离合器自动变速器项目核准的批复

  (赣发改外资字[2011]695号)


  

  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报来《关于格特拉克(江西)传动系统有限公司申办年产55万台双离合器自动变速器项目核准的请示》(洪发改文[2011]70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2号令)和《江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赣发改外资字[2010]1483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批复如下:

  一、双离合器自动变速器(dct)是全球变速器行业未来发展的主流,目前世界上仅有少数几家变速箱制造企业掌握此项技术。它综合了液力自动变速器(at)和电控机械自动变速器(amt)的优点,具有传动效率高、结构简单、操作便利、无动力中断等特点。该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鼓励类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鼓励类,是国务院《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重点支持的提升整车性能的关键零部件项目。为带动我省汽车零部件制造产业跨越式发展,挤入全国领先行列,同意格特拉克(江西)传动系统有限公司新建年产55万台双离合器自动变速器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江西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该项目为中外合资企业再投资项目,拟建年产55万台双离合自动变速器生产线。新建联合厂房(含轴生产线、齿轮生产线、壳体生产线和装配生产线)等主体工程,动力站、油品库、食堂等辅助配套公用工程。主要以外购的铸件、锻件和钢材等为原料,经机械加工、热处理、装备等工序,形成年产双离合自动变速器(dct)55万台的生产能力。

  四、该项目总投资为194905万元人民币(约合29666万美元,按汇率1美元=6.57元人民币)。该项目注册资本金为5100万欧元(约合7358.79万美元),占总投资的比例为24.8%。该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78030万元,申请银行贷款116875万元。

  五、节能方面。该项目主要消耗能源品种为电力、水和液化气,年综合能耗4031.82吨标准煤,其中,年耗电3109.21万千万时,折3821.22吨标准煤;年用水5.69万吨,折4.88吨标准煤;年耗液化气120吨,折205.72吨标准煤。请按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批复严格执行相关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切实落实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六、请按环保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要求执行,做到“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

  七、项目建设施工请按照国家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八、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关于dct项目用地选址意见》、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委托对格特拉克(江西)传动系统有限公司年产55万台双离合自动变速器项目进行用地预审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11]66号)、南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格特拉克(江西)传动系统有限公司年产55万台双离合器自动变速器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洪国土资函[2011]161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格特拉克(江西)传动系统有限公司年产55万台双离合器自动变速器(dct)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赣环评字[2011]73号)、省发改委《关于格特拉克(江西)传动系统有限公司年产55万台双离合器自动变速器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批复》(赣发改能审专字[2011]8号)。

  九、该项目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鼓励类第三项第十九条第3款:“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及关键技术研发:盘式制动器总成、驱动桥总成、自动变速箱”的范围,项目进口设备用汇额约19896.54万美元。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按规定向发改部门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手续。

  十、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土地使用、外汇进资、资源利用、质量监督、安全生产、进口设备等相关手续。

  十二、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