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加快推进市级统筹工作。在推进市级统筹工作中,各市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工作进展。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单独统筹县(市、区)纳入市级统筹的有关政策、办法,做好市、县(市、区)政策衔接、综合协调和业务管理工作,确保基金安全、人员连续参保和待遇正常发放,实现平稳过渡。 2.审计部门负责对单独统筹县(市、区)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进行审计清算,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为基金和财产移交奠定基础。 3.财政部门对于县级历年结余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全部划转到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要落实居民参保财政补助、市级信息系统建设资金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费。 4.地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等医疗保险费征收部门负责相关县(市、区)城镇医疗保险纳入市级统筹涉及保费征缴、缴费转换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及协调工作。 (三)细化方案,平稳实施。各市要及早部署,精心准备,加强宣传引导,确保市级统筹稳步实施。各市政府要在2011年6月底前将制定并下发的本市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办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备案(沈阳、辽阳市除外)。已经实施市级统筹的沈阳、辽阳市,要根据本意见要求,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果,细化工作措施,为其他地区提供经验。省有关部门将对各地落实本意见情况开展督查,确保按时完成市级统筹工作,为进一步实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奠定基础。 全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照上述办法一并实行市级统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编委办 省审计厅 省地税局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