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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11]17号
【颁布时间】 2011-04-09
【实施时间】 2011-04-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0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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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加快推进市级统筹工作。在推进市级统筹工作中,各市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工作进展。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单独统筹县(市、区)纳入市级统筹的有关政策、办法,做好市、县(市、区)政策衔接、综合协调和业务管理工作,确保基金安全、人员连续参保和待遇正常发放,实现平稳过渡。

  2.审计部门负责对单独统筹县(市、区)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进行审计清算,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为基金和财产移交奠定基础。

  3.财政部门对于县级历年结余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全部划转到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要落实居民参保财政补助、市级信息系统建设资金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费。

  4.地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等医疗保险费征收部门负责相关县(市、区)城镇医疗保险纳入市级统筹涉及保费征缴、缴费转换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及协调工作。

  (三)细化方案,平稳实施。各市要及早部署,精心准备,加强宣传引导,确保市级统筹稳步实施。各市政府要在2011年6月底前将制定并下发的本市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办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备案(沈阳、辽阳市除外)。已经实施市级统筹的沈阳、辽阳市,要根据本意见要求,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果,细化工作措施,为其他地区提供经验。省有关部门将对各地落实本意见情况开展督查,确保按时完成市级统筹工作,为进一步实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奠定基础。

  全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照上述办法一并实行市级统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编委办

  

  省审计厅

  

  省地税局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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