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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10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通告 2011年3月2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2010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1〕126号)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68.7760公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郑州市2010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1.秦岭路西、冉屯路北; 2.香山路东、西,英才街南; 3.西三环西、柿园路北; 4.北三环南、劳动路东; 5.航海路南、连云路西、祥云路东; 6.新甫南街南、碧云路西; 7.新甫南街北、碧云路西; 8.碧云路东、航海路北; 9.航海路北、规划路东; 10.祥云路东、连云路西、代庄南街北; 11.祥云路东、三峡路北; 12.碧云路东、祥云路西。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 1.中原区须水镇:柿园村13.2575公顷; 2.惠济区迎宾路街道办事处:金洼村32.5752公顷; 3.二七区京广路街道办事处:冯庄20.2840公顷; 4.金水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庙里镇庙李村):2.6593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9〕127号)规定执行。 五、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各所在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为2011年4月11日至2011年4月22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地四至范围内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