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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颁布时间】 2011-04-20
【实施时间】 2011-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0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防范降水引发地质灾害的通知


  

  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

  

  根据气象部门信息,4月20日夜间至22日,我国淮河以南大部分地区将有明显降水过程,其中江南大部地区及西南地区东部累计降雨量有25-50毫米,局部地区可达50-70毫米,引发地质灾害可能性大。我部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做好防范工作。为贯彻落实部领导批示精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警惕,密切关注降水过程,按照我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要求和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视频会议精神,迅速部署防范工作,及时启动防治预案,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紧密依靠群测群防体系,充分调动基层党员干部和骨干群众,提前做好排查、巡查、复查工作,对发现的隐患点要及时落实监测和应急处置,对一些已出现变形迹象的隐患点威胁的群众,要提前组织转移。

  

  三、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联控联防,共同做好应急人员、物资等准备。必要时向重点地区和场所派出专业人员,帮助和指导落实防灾措施,做好转移避让、临时安置、应急处置等工作。

  

  四、加强值守,确保信息畅通。出现险情和灾情时,要及时核实信息、联系有关人员和区片专家赶赴现场。出现重大灾情、险情,务必按照要求及时向我部报送有关情况。

  

  联系电话及传真:010-66558072 66557723(传真)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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