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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监督发[2011]57号
【颁布时间】 2011-04-19
【实施时间】 2011-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1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中抗(抑)菌制剂毒理学指标检测方法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中抗(抑)菌制剂毒理学指标检测方法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1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经我部组织专家论证,现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卫监督发〔2009〕105号)中“附件1表3抗(抑)菌制剂检验项目及要求”中“注4”修改为:“说明书中标明用于皮肤的抗(抑)菌制剂应进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于使用后及时清洗的可只进行暴露时间为2小时的急性皮肤刺激试验;说明书中标明用于粘膜的抗(抑)菌制剂应进行眼刺激性试验,用于阴道粘膜的抗(抑)菌制剂还应进行阴道粘膜刺激性试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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