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2号
【颁布时间】 2011-04-18
【实施时间】 2011-04-18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2号――关于海关对海南省离岛游客购买单价5000元以上的商品,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2011年第22号)
海关总署2011年3月23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0号),其中规定离岛旅客购买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免税品,海关以依法确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25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对离岛旅客购买单价5000元以上的商品,海关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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