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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人字[2011]84号
【颁布时间】 2011-04-20
【实施时间】 2011-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1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全国工商系统全国文明单位评选推荐和申报复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全国工商系统全国文明单位评选推荐和申报复查工作的通知

  (工商人字〔201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充分展示党的十七大以来全国工商系统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丰硕成果,推动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深入开展,按照中央文明办《关于做好第三批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等推荐工作的通知》(文明办〔2011〕8号)要求,今年将组织开展第三批全国文明单位的评选表彰工作,同时对2008年获得表彰的第二批全国文明单位进行申报复查。此次全国工商系统有17个全国文明单位推荐名额。为切实做好评选推荐和申报复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三批全国文明单位评选推荐工作

  

  1.推荐范围

  

  2008年获得表彰的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2008年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表彰的省部级文明单位,符合条件的,可作为全国文明单位的推荐对象。

  

  2.推荐条件

  

  推荐全国文明单位,须符合《全国文明单位评选标准》各项规定(见附件1)。

  

  3.推荐名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各推荐1个全国文明单位表彰对象。如无符合条件单位,可不推荐。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局由所在省级工商局通盘考虑。

  

  4.材料要求

  

  各地组织推荐的全国文明单位要认真填写《全国文明单位申报表》(见附件2),并撰写2000字以内的经验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国家工商总局。

  

  二、第二批全国文明单位申报复查工作

  

  1.申报复查范围

  

  2008年由国家工商总局推荐、获得表彰的全国文明单位,依照《全国文明单位评选标准》认真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复查申请。

  

  2.复查程序

  

  国家工商总局按照《全国文明单位评选标准》有关要求,对各申请复查单位进行审核和复查,提出拟保留荣誉称号的全国文明单位建议名单上报中央文明办。经中央文明办进行资格审核和抽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

  

  根据中央文明办有关要求,对于出现工作滑坡或发生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黄赌毒”丑恶现象,邪教活动等重大问题的,取消其全国文明单位称号。

  

  3.材料要求

  

  申请复查单位要认真填写《现有全国文明单位复查申报表》(见附件3),并撰写2000字以内的经验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国家工商总局。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评选表彰和申报复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作为深化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抓手,摆上工作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安排。把评选表彰工作与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和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结合起来,与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宣传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与正在深入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结合起来,与各地的自身实际结合起来,通过深入细致、扎实有效的工作,使评选表彰过程成为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提高水平的过程。

  

  (二)坚持标准,确保评选质量。评选推荐和申报复查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央文明委关于评选表彰工作的规定进行,切实做到程序规范、标准统一、纪律严明、客观公正。要注意把工作基础扎实、创建成绩突出、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具有示范作用的先进单位推荐出来,确保质量,好中选优。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监管服务对象的意见,使评选过程公开公平,表彰结果社会认可。要严格执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一般为5至7个工作日。同时,要注意征求当地文明委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三)广泛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评选表彰和申报复查工作为契机,注意营造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在新闻媒体上广泛宣传文明单位的先进经验,通过召开经验交流会、现场会等形式,推广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使评选表彰过程成为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不断提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文明程度和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文明素质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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