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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地震局
【颁布时间】 2011-04-12
【实施时间】 2011-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1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全国地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接上页]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设在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秘书处所在单位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地震局的委托,指导和管理秘书处的日常事务,为秘书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并将秘书处的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

  秘书处具体工作职责由《全国地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地震标委会可建立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由地震标委会向中国地震局提出建议方案,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

  分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接受地震标委会的领导,并定期向中国地震局政策法规司和地震标委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地震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地震局标准制修订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或地震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国家标准的项目建议由中国地震局审核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地震行业标准的项目建议报中国地震局审定后列入地震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二十五条  地震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地震局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制修订项目主要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要承担单位)或标准编制工作组(简称标准编制组,由项目主要承担单位会同参与单位成立,下同)开展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主要承担单位或标准编制组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地震标委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个月。项目主要承担单位或标准编制组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组织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初审,并经中国地震局政策法规司确认后,提请地震标委会进行审查。

  地震标准的审查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的形式进行。强制性的地震标准以及重要的基础性、通用性的国家标准应组织全体委员进行会议审查。其他标准根据所涉及技术领域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可由地震标委会有关委员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门审查组进行会议审查。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应在审查前至少半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审查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议审查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项目主要承担单位或标准编制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有关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秘书处。

  项目主要承担单位或标准编制组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后,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三十一条  地震标委会一般每年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可与标准审查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决定有关重大事项等。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二条  地震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三条  地震标委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地震局等部门提供的标准制修订或工作经费;

  (二)开展标准化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三)有关方面对地震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三十四条  地震标委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地震标委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二)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标准审查费,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等费用;

  (四)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五)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所需费用;

  (六)不定期给予对地震标委会工作做出较大成绩委员的奖励和表彰;

  (七)秘书处办公用品、消耗物品等日常费用;

  (八)与职责相关的其它工作费用。

  第三十五条  地震标委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地震标委会代号为sac/tc 225。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地震标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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