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颁布时间】 2011-04-02
【实施时间】 2011-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1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2005年9月27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以下简称渡口渡船整治活动)以来,已公布两批共15个通过验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公布的地区中,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已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自行验收;安徽省、河南省也基本达到验收条件。山东省、云南省、山西省和青海省预计2012年底前能达到验收标准。

  鉴于《农村老旧渡船更新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837号)对农村老旧渡船改造奖励的期限到2011年12月31日将截止,渡口改造专项资金也已不再专门划拨,考虑到各地渡口渡船整治活动的进展和取得的成效,我办决定2012年底在全国范围内结束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现就相关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已经具备验收条件的省份要制订验收计划,尽早组织验收,争取2011年底前完成验收。

  二、预计2012年底前能够达到验收标准的省份,要进一步细化工作安排,提前布置,在2012年底前完成验收。

  三、不具备验收条件的省份,要查找原因,制订工作推进计划,争取2012年底前完成整治工作。届时不能完成的,我办将在全国范围内通报。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渡整办(不含广西、重庆),于2011年5月13日前将相关工作计划报我办(电子版同时发联系人电子信箱);各地的整治活动推进情况也要制作简报及时报我办。(联系人:董瑜芳,电话:010-65292685,传真:010-65292882,email:dongyufang@msa.gov.cn,地址:北京市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安全处董瑜芳收,邮编:100736)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