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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建交联[2011]366号
【颁布时间】 2011-04-23
【实施时间】 2011-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2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交通港口局关于规范本市集装箱运输服务有关收费行为的意见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交通港口局关于规范本市集装箱运输服务有关收费行为的意见

  (沪建交联〔2011〕366号)


  

  各有关单位:

  

  集装箱道路运输是货运物流的重要环节,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和现代物流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促进本市集装箱道路运输业发展,缓解物价和费用上涨对运输企业经营的压力,经报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规范本市集装箱运输服务有关收费行为、清理各类不合理收费提出以下意见:

  

  一、清理取消集装箱堆场自设的收费项目

  

  (一)燃油附加费。

  

  (二)夜间操作费。

  

  二、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

  

  (一)港区调箱门费(按船方或货方要求搬移箱作业),由50元/箱次降低为20元/箱次。

  

  (二)s2高速公路全程通行费,40英尺集装箱卡车降低为50元/车次,其他规格的集装箱卡车的通行费相应下调。

  

  三、严格执行核定收费标准的项目

  

  汽车装卸搬移费和施封费,应按相关收费标准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涨价。

  

  四、推荐收费标准的项目

  

  打单费(集装箱发放/设备交接单),暂按10元/单执行。

  

  五、收费项目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并按照“谁获取服务谁支付费用”的原则操作,不得将打单费、施封费等收费项目向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转移。

  

  六、对未经核准同意的各类收费和强制转嫁付费义务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七、统筹考虑全市各方面的情况,在已下调出租汽车贷款道路通行费的基础上,提前实施其他减免贷款道路通行费的措施。具体方案近期另行公布。

  

  八、对集装箱堆场企业出现的经营困难和问题,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帮助妥善处理,并制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和措施。

  

  上述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有关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市、区(县)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物价局

  

  市交通港口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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