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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强化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 要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郑州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2011〕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的通知》(郑政〔2010〕26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郑政〔2009〕6号)的相关要求和职责分工,对全市范围内饮用水源地依法进行全面整治,确保全市人民饮用水水质安全。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工作开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加强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工作机制,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重点工作、措施及完成时限。同时,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工作实际,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安排,全力推进环保专项行动扎实开展。 (二)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责任分工。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部门、水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继续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建立铅蓄电池企业在项目立项与生产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清单的联合排查机制,完善联合检查、联合监督、联合问责的工作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合力整治突出的环境问题。 (三)加强挂牌督办,开展后督察。 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一批重金属污染和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的案件,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严格执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梳理2010年以来处罚案件执行情况,制定后督察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对上年度辖区内所有挂牌督办案件和涉及重金属处罚案件的处罚、处理措施执行情况及列入“环保黑名单”企业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后督察,防止污染反弹。 (四)加强信息公开,曝光典型案件。 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取现场新闻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公开环境信息,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环保的良好氛围。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公开曝光一批严重损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1年4月2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二)深入排查和整治阶段(5月至9月)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及含铅蓄电池企业整治情况于2011年7月2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10月)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省辖市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适时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2011年11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