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市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以及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资金)采购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且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政府集中采购范围。 二、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根据本目录及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情况特殊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均属违规采购。政府采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取消和变更。 三、采购人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自主创新产品,鼓励使用地产优质产品。 四、需要调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区、县,须报请市政府批准并上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统一公布。 五、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品目(如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具体采购可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单位自筹等其他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无论采取何种采购方式,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采购资金支付按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支付本级采购项目的资金。 附:西宁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西宁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通用设备 (1)一般电器设备:摄影、摄像器材、电视机、录象机、通讯器材、吸尘器、碎纸机、空气调节设备、其他电器设备 (2)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刻录机、ups电源 (3)办公家具: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床上用品等 (4)机动车辆 :轿车、越野车、旅行车、大客车、摩托车、其他车辆 2.专业设备 (1)电梯及配套设备 (2)锅炉及配套设备 (3)网络设备、专业软件 (4)医疗设备及器械、器材、计划生育设备、兽医用品等设备 (5)安保、交通监控设备 (6)消防、警用器材及设备 (7)环保设备、器材及道路清扫设备 (8)教学、科研实验设备及器材 (9)广播、电视专用设备 (10)文艺、舞台灯光、音响设备及器械 (11)体育设备 (12)图书及教材 (13)救灾、抗灾、防汛、储备等物资和设备 (14)通讯设备 (15)太阳灶、藏毯机梁 (16)水利、气象研究专用设备 (17)无线电防震、防雷、地质勘察专用设备 3.公务制装 4.消耗用品:纸张、硒鼓 5.农牧用疫苗、农药及农机器具等 6.药品 7.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 (二)工程类 1.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 2.房屋修缮、装修、装饰 3.绿化、环保、体育健身工程 4.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5.网围栏工程 6.电网电力工程 (三)服务类 1.书籍、宣传、文献资料、票据等其他印刷 2.车辆保险 3.信息系统开发设计 4.定点会议、住宿 5.工程监理 6.其他服务 (四)其他临时确定的集中采购项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含部门集中采购) 货物类:年度单项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批量在1.5万元以上的货物。 工程类:年度新建、扩建、修缮、装修、拆除等单项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以上的工程。 服务类:年度单项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批量在1.5万元以上的服务。 (二)分散采购及限额标准 货物: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范围,且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单项预算金额不足1万元的各类货物。 工程:预算金额不足10万元的各类工程项目。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凡达到公开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特殊情况除外),必须实施公开招标采购。具体数额标准:50(含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类;30(含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