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11]43号
【颁布时间】 2011-04-18
【实施时间】 2011-04-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2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水利局关于闽江下游(福州段)2011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增采量

  

  考虑到省、市重点工程建设用砂需求,以及机制砂开发、应用过渡期等因素,从限采区河段增加河砂开采指标106万m3。具体分配为:闽清马坪河段10万m3,闽侯埕头河段50万m3、马坑河段13万m3、唐举河段25万m3,南港盖山河段8万m3。

  

  综上,2011年共安排5个河段进行采砂,年度控制采砂总量为245万m3(不含2010年度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预先调整使用的2011年指标70万m3)。其中,闽清县40万m3,闽侯县145万m3、南港河段60万m3,安排采砂船控制在8艘内。

  

  2011年度开采的河砂总量安排福州市境内省、市重点工程建设用砂190万m3,由市重点办负责调度供应;各县(市)区重点工程及民生建设用砂55万m3,由市水利局负责调度供应;从2011年起,不再安排供应台湾用砂指标。与此同时,根据省、市重点工程建设用砂实际需求,计划于2011年汛期结束后,视来砂量情况再行评估并做增量调整。

  

  四、堆砂场设置方案

  

  闽江下游沿岸堆砂场设置总数控制在40处以内,其中市重点办所属专供砂场14处,县(市)区设置堆砂场26处(闽清县3处、闽侯县7处、仓山区2处、长乐市7处、马尾区5处、连江县2处)。根据科学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重点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提出设置方案,于2011年5月10日前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市)区设置的堆砂场经审批后由属地政府主管,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市水政监察支队负责检查监管。

  

  五、开采、经营与监管方式

  

  (一)统一组织开采。闽清县河段采砂工作由闽清县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开采和监管;闽侯县河段(包括南港河段)采砂工作由闽侯县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开采和监管。

  

  (二)建立健全重点工程用砂专供机制。市水利局负责闽江河道采砂规划、年度采砂计划的编制,以及总量控制和监管。福州市境内的省市重点工程建设用砂,由市重点办负责调度供应,具体由市城乡建总、交建集团负责专营,闽清、闽侯县应优先保证省市重点工程用砂。县(市)区重点工程及民生用砂,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用砂计划,经审批后由闽清、闽侯县政府指定的国有采砂企业供应,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度,河砂销售价格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计划指标内河砂出让收入扣除经营成本后专营收益的部分,由市、县按4:6比例分成,超出计划指标开采河砂的出让净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

  

  (三)建立《河砂准运单》制度。《河砂准运单》、《定额凭证》分别由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印制,河砂水、陆路运输准运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每月核发量控制在20万m3以内,出境(出口)准运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具。闽侯、闽清等县砂石办要根据经批准的年度河砂实施方案和经许可的采砂情况,有计划地对从事运砂的船舶、车辆开具河砂准运单。运砂的船舶、车辆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河砂准运单,《河砂准运单》当日开具,24小时内有效,过期作废;未持准运单的,采砂业主不得为其装载河砂作业,否则以不按规定采砂行为论处;未持准运单运砂的船舶、车辆,由水政监察、公安边防、海事、交通部门依法予以查扣。建立运砂情况“一日一报”制度,闽清、闽侯等县砂石办与国有采砂企业应提前一天将当日采砂量与次日运砂量、运砂船船号及运砂车牌号、方量、目的地等以报表形式报市水政监察支队,市水政监察支队每月汇总一次供砂情况,作为核发准运单的依据。

  

  (四)建立台帐制度。采砂业主应按“日填月报”要求,逐日如实填写采砂生产作业情况(有关台帐、报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每月5日前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个月生产统计表,并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真核实。凡发现虚报、瞒报、拒报或屡次迟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采砂情况的检查与指导。经许可的采砂船舶必须装置定位测量和在线监测设备,未装置的,不得开展采砂作业。要在限采区及闽江重要河段安装“全球眼”实时监控系统,设立现场监管点,严防超量开采。

  

  (五)建立定期检查考核制度。市水利、效能、监察等部门要对闽清、闽侯等县河砂实际开采量、河砂运输情况,以及河床变化情况等实行半年和年度检查考核。对严格按计划开采的,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对超计划开采、越界开采等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并没收相应的河砂收益,同时扣减其下一年度的河砂开采量。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