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05〕78号)精神,大力推动我市红十字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市、县两级红十字会在人道工作领域的独特优势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红十字会的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对红十字会工作的领导 红十字事业是一项造福人类的崇高事业,是充满爱心的光荣事业。红十字会作为当今世界历史最悠久、范围最广泛、影响力最大的人道救助组织,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红十字会已经成为党和政府在人道工作领域的得力助手,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生力军,我国开展民间外交的重要渠道。多年来,我市红十字会奉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认真贯彻落实《红十字会法》,依法履行职责,弘扬红十字“人道、博爱、奉献”精神,协助党和政府在救灾、救助、救护、救急、社会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全社会都要充分认识红十字事业的重要地位和重大作用,不断提高对发展红十字事业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努力形成人人关心重视、全社会积极参与红十字事业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来看待红十字会工作,要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红十字会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使其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发挥自身优势,加大扶持力度,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支持红十字会工作的积极性 各级政府要把支持红十字事业的发展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文明省会的重要载体,在政策等方面给予倾斜,为红十字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要切实把红十字会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明确一名现职领导协调联系红十字会工作,担任会长,及时研究和解决红十字会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红十字会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保障和政策支持,以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及省、市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能范围积极支持和参与红十字会工作。对红十字会举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对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享受减税、免税待遇,优先安排运输和办理有关放行手续;对依法标有红十字标志的救灾救助专用车辆,免交养路费和车辆通行费;对红十字会救灾救助专用车辆准许安装报警器和标志灯具,以利于执行救灾救助任务时使用。广播电视部门及新闻部门要积极支持红十字会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及热心红十字事业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工作,无偿播放或刊登有关红十字会救灾救济公益公告。要充分调动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红十字会工作、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良好局面。 三、依法理顺管理体制,加强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和队伍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理顺县级红十字会体制,实现县级红十字会机构由卫生部门代管改由党政现职领导直接联系,独立建制。具体机构编制按市、县编制部门文件要求,配备领导班子和专(兼)职工作人员,有固定办公场所,有独立募捐账户,能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一时不具备理顺管理体制条件的,要努力做到有专职工作人员,能依照红十字会法和红十字会章程开展工作。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选派政治坚定、业务素质好、开拓创新意识强、清政廉洁、热爱红十字事业的人员,充实红十字会队伍,优化人员结构,努力建设一支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勇于开拓、精通业务、廉洁公正、会做群众工作的红十字会干部队伍,为发展红十字事业提供组织和人才保障。要大力加强基层红十字组织建设,在城市社区(街道)、农村乡镇(村)、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校和其它社会组织中广泛建立基层组织,加强行业红十字会建设,实现基层组织“五有”:有热心红十字事业的带头人,有稳定的会员或志愿者队伍,有规范的管理制度,有稳固的服务平台,有红十字特色活动的目标。要充分发挥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基层组织、会员和志愿工作者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优势互补、有效合作、共同提高的社会化工作机制,努力把红十字会建设成为充满生机与活力、密切联系群众、符合自身特点的社会救助团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