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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食安委[20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4-18
【实施时间】 2011-04-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2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深圳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②加大抽样检验力度,打击违法添加行为

  以卫生部公布的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即“黑名单”)为重点,加强对食品调味料、食品添加剂以及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抽样检验,依法严厉查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2)开展乳制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①督促乳制品及含乳食品生产企业对购入的生鲜乳和原料乳粉批批进行三聚氰胺检验,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严格要求乳制品企业必须对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三聚氰胺检验。

  ②对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按照不少于所有批次的15%的比例进行监督抽检,对乳制品企业出厂产品每周进行抽检。

  ③严格执行食品流通许可证乳制品特别申报管理,加强对乳制品经营单位许可项目的监督检查,对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上未明确注明“乳制品”经营项目而经营乳制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④加强对乳制品经营单位以及使用乳制品的餐饮服务单位索票索证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记录、造成产品无法准确溯源,或未验证产品真伪即购进乳制品的,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⑤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以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企业、大中型超市为重点对象,实行定期抽检;对小超市、食杂店、零售商等经常抽检。

  (3)开展“迎大运保安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①以大运会场馆及定点接待酒店及周边、旅游景区、繁华商业区、特色餐饮区为重点区域,以中小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全面开展清理整顿,坚决查处无证经营、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②按照国家、省食药局的统一部署,以各类小餐饮店、小农家乐为重点,开展对小餐饮业的整顿规范,规范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一批,逐步建立和完善小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开展集体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①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监督检查和整顿规范,重点检查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以及是否超范围经营或外购凉菜、烧卤熟食、三文治等高风险食品,是否规范使用添加剂,是否落实留样制度;对大运期间负有训练和比赛任务的学校食堂,严格做好大运期间大运工作人员就餐保障工作。

  此项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②会同建设部门,开展对建筑工地食堂的监督检查和整顿规范,加强宣传教育,监督施工单位配备必要的食品加工设施和设备,建立健全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按要求配置食品安全管理员,切实落实综合自查、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食品采购、加工、存放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此项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三)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1、工作目标

  进一步遏制私屠滥宰,严厉查处收购和屠宰病死猪,出售、运输、储存和加工病害猪肉及出售猪肉检疫票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猪肉市场正常秩序,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确保大运会肉制品供应安全。

  2、工作任务

  (1)加强生猪屠宰及检验检疫管理工作

  加大生猪屠宰管理力度,合理规划生猪定点屠宰场,规范屠宰流程,加强对屠宰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定点屠宰场的屠宰质量和供应能力,严格查处屠宰场猪肉注水行为。

  此项工作由市科工贸信委、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做好定点屠宰场的宰前和宰后同步检疫工作,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无检疫合格证明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完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系统的建设,加大生猪‘瘦肉精’的监督抽检力度。

  此项工作由市农业局、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2)严厉打击私宰行为

  采取高压态势打击私宰窝点,做到发现一起,清理一起,确保广大市民吃上“放心肉”,确保全市定点屠宰场屠宰量有明显提高。

  此项工作由市城管局、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3)加强流通、消费环节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严把猪肉市场准入关,充分利用市场食品准入监管系统的预警作用,有目的性、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猪肉市场的检查,确保监管到位。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建立台帐等长效监管机制,实现可追溯管理,逐步推广“协议准入”、“厂场挂钩”的猪肉经营模式,严厉查处经营私宰猪肉、未经检疫猪肉、病死猪肉、“高温猪肉”及注水猪肉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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