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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2011]23号
【颁布时间】 2011-04-15
【实施时间】 2011-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2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方案和郑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五)加强专家决策支持

  为提高我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科学决策水平,设置专家顾问组。专家顾问组由环保、气象、规划、经济等领域及相关重点行业的专家组成,对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重大决策、规划、方案等提出咨询意见。

  

  附件:郑州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工作分工表(略)

  

  
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奖惩暂行办法

  


  为优化我市产业、能源结构,严格控制燃煤污染,推行能源清洁利用,完善区域空气质量监管体系,加强空气质量保障能力建设,确保“十二五”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目标的实现,根据《郑州市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方案》,市政府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我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对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同时本着奖罚分明的原则,对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中行动不力,不能按时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的有关单位,以及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奖惩内容

  1.各县(市、区)政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拆除、改造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任务,并符合《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燃煤锅炉洁净燃料改造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69号)要求,经市环保部门核定确认后,给予当地政府每1蒸吨锅炉2万元奖励,每拆除一根废弃烟囱1万元奖励;给予拆除锅炉单位每1蒸吨3万元奖励,改造为清洁能源的每1蒸吨2万元奖励。

  2.各火电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安装布袋除尘器,完成除尘设施的提升改造任务,经市环保部门验收确认后,给予每万千瓦10万元奖励;建设烟气脱硝设施任务,经市环保部门验收确认后,给予每万千瓦20万元奖励。

  3.单台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脱硫治理和除尘设施提升改造任务,并经市环保部门验收确认后,给予锅炉单位除尘设施以每10蒸吨20万元、脱硫设施每10蒸吨15万元奖励。

  4.建材、冶金、耐材等重点行业完成烟气脱硫治理、烟气脱硝设施建设任务,经市环保部门验收确认后,给予烟气脱硫设施5万元/万吨(生产能力)奖励,烟气脱硝设施10万元/万吨(生产能力)奖励。

  5.对工业窑炉企业改造使用清洁能源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日用气量5000立方米以下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日用气量5000立方米以上(含5000立方米)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6.市城区内施工单位能够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积极进行排污申报,按时缴纳排污费。并能积极按照省环保厅发布的《河南省建筑扬尘排污量抽样测算办法》中的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进行控尘、降尘,且周围居民反映良好,经市环保局考核达标后奖励3万元。

  7.宾馆、餐饮、洗浴等油烟排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油烟净化设备和油烟在线监控设备安装,经市环保部门验收确认后,给予单位3万元的奖励;加油站、加气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油气回收设备安装,经市环保部门验收确认后,给予单位2万元的奖励。

  8.对未按规定的时间完成拆除改造燃煤锅炉、拆除废弃烟囱任务的县(市、区)政府,锅炉按照每蒸吨3万元、未拆除的废弃烟囱按照每根1.5万元计算扣缴至市财政部门。

  9.对未按规定的时间完成烟气治理任务的单位,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南省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0.市环保部门每年根据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完成情况,确定资金奖励计划,报市财政部门执行。

  二、奖励资金办理程序

  1.奖励当地政府当地环保部门整理资料-报送当地政府-送交市环保部门-市环保部门初审-市环保部门联合市财政部门核查-上报市政府批复-市财政部门进行资金拨付。

  2.奖励企业企业整理资料-报送当地环保部门初审-送交市环保部门-市环保部门联合市财政部门核查-上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部门进行资金拨付。

  三、其他相关内容

  1.对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中不认真贯彻国家和地方政策,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推诿扯皮、玩忽职守或监督不力的国家公职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2.各县(市、区)政府获得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奖励资金,应用于对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做出贡献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奖励,不得擅自挪用。

  3.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对未完成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任务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一律不得参加各种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4.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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