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11]29号
【颁布时间】 2011-04-13
【实施时间】 2011-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2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四)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和评标专家的考核管理;

  

  (五)负责交易系统、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投入、管理和运行;

  

  (六)负责协助建立企业诚信体系;

  

  (七)设立投标保证金交纳专用账户,管理投标保证金;

  

  (八)完成市监管委及监管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市交易中心收费应当合理,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与招标投标交易有关的事项。收支情况应当向市监管委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组织实施或办理建设手续的,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应督促项目业主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接受并办理招标投标交易手续。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项目,有关行政部门应责令纠正,并不得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属纪检监察对象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按规定程序交易、泄露应当保密事项、监督部门未到场监督或监督不力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监督项目指市级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及我市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和高新区监督项目指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和高新区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区县(自治县)监督项目指区县(自治县)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

  

  第三十五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